关于举办第67期湖北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时间:2021-05-08 15:58:00 来源:培训处 作者:刘震 点击:3357 次

关于举办第67期湖北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鄂幼培【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教师管理(师训)科(处),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根据《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教人[1996]10号)、《关于开展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教人[1996]1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文件要求,为提升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的综合素养、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端正园长办园理念,推进园长持证上岗进程,推动我省幼儿园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湖北省教育厅教师管理处报备,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式,湖北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期分批对全省幼儿园园长(含副职)进行任职资格培训。根据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第67期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班将在5月下旬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中尚未取得湖北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原名为湖北省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园长和拟任园长(含副职)(各市、州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二、培训形式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文件精神,本次培训学时为300学时,采取集中培训、网络远程培训和在岗研修相结合研修方式,完成三个阶段培训课程经考核合格者,颁发“湖北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集中阶段培训形式为全脱产,请参训人员安排好本单位工作,按时参加培训请自带笔记本电脑,以便完成培训作业。

三、培训内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教学计划设置培训课程,具体包括:党的方针政策、幼儿教育政策与法规、幼儿园管理、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教育动态等模块。

四、培训时间

2021年5月19日-730日

其中:集中培训5月19日-5月30日(5月19日8:30-16:30办理报到手续)

网络远程培训和在岗研修: 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1日

五、培训地点

武汉阳光128酒店(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32号,武昌火车站东广场公交站乘坐BRT1路,雄楚大道BRT石牌岭路公交站下车,步行550米到)

前台电话:027-59216166

六、费用

根据《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8号文件及《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核定本次培训费为1500元,包含集中培训费1200元,由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收取;网络远程培训费300元,由招标遴选单位奥鹏远程机构收取。学员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七、其他

1.资料提交:一寸蓝底登记照两张(每张照片背后请写上姓名+地区报到时提交),单位工作证明(见附件三),身份证原件。

2.缴费方式:刷卡,不收现金。

 

3.疫情防控:请参训学员自备口罩(至少24个),培训期间,按照防疫防控指挥部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4.请市州教育局按照分配计划于5月16日之前将附件二回执(市州汇总名单)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后发至邮箱:hb61guopei@126.com  

中心项目负责人:曹映红

中心项目联系人:万丽芳

中心联系电话:027-87300159  027-87938648

 

 

 

                      

湖北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

                                         2021年5月7日

 


附件一:

湖北省第67期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班

名额分配表

市(州)名称

培训人数

备注

武汉市

45

 

宜昌市

10

 

十堰市

10

 

襄阳市

10

 

孝感市

10

 

黄石市

10

 

恩施州

10

 

荆州市

10

 

黄冈市

10

 

咸宁市

10

 

荆门市

10

 

随州市

10

 

鄂州市

8

 

潜江市

5

 

天门市

5

 

仙桃市

5

 

神农架

1

 

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1

 

合计

180

 

温馨提示:请各市州在推荐人员名单时考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的资格条件。


附件三:

 

 

单位工作证明

兹证明           同志是我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______年,最高学历为        ,该同志目前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经办人:

期:      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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